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每年结合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纪律,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认真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廉政档案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领导班子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领导完成本院及牵头、协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班子全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及时解决。
领导班子成员全年专题研究分管或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应当对分管或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教育和管理,并督促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分管或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党组书记每年听取班子成员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听取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少于2次。
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应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
第五条 领导班子应当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坚决查处队伍内部的违法违纪案件,无论涉及到谁,都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护短。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依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