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做好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的指示精神,将本院检察长接待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高检院对这项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通过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直接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靠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
第二条 参加接待日工作的为正、副检察长及纪检组长。每年接待不少于24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每年接待日亲自接待案件批办不少于24件。(参照高检院对基层院检察长接访达标要求)
第三条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为每周一上午,如遇节假日,接待时间顺延一日。
第四条 检察长应着装、挂牌接访。
第五条 检察长接访的案件:疑难案、约谈案、多次来访申诉案、投诉无门案、有重大影响案以及反映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检察长接访实行预告、双约、上门等三种形式的接访制度。
预告接访制度,定期把检察长接访的具体时间、人员在院门口予以公告,便于群众安排来访时间。
双约接访制度,对于不方便在固定接访时间来访,或有特殊情况的群众请求检察长接访的,检察长决定接访后确定具体时间,约见有关群众。
上门接访制度,对于远郊、行动不便的群众,或紧急的举报、投诉,检察长在短时间内安排时间上门接访。
第七条 对于集体访、告急访需要检察长接待的,要及时接访;对重要的信访和申诉要在一日内作出批阅和处理,保证接访的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八条 接待中对一时不理解有怨气的群众要做好说服教育解释工作,避免因久诉不服、纠缠不休引起矛盾激化或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委和州检察院控申处。对不属本院管辖的问题,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指明信访路径。
第九条 检察长应按“轮值表”的统一安排依时参加接待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接访的,应提前通知分管控申检察工作的检察长,以便由控申检察部门作出调整。检察长之间应主动替代因公不在家的检察长的接待工作。
第十条 检察长对接访案件应作出批示或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控申科承办或督办。检察长对首次批办的案件负责,跟踪落实,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控申科派专人协助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并负责做好接待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