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访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视频接访预约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便民、安全、高效原则;
2、引导和鼓励群众进行视频信访,尊重群众自主选择接访方式的原则;
3、明确分工,就近预约原则。群众可到当地的检察室或区县检察院就近进行视频接访预约,就近反映问题。
二、预约范围
1、预约视频接访的案件,仅限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接受预约申请:
(1)预约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如果正在法律程序中,尚未办结的;
(2)预约信访人已经成功申请预约,在预约期间又再到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走访的;
(3)预约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视频接访,扰乱视频接访秩序的;
(4)已经依法终结的案件或者被列入信访黑名单的人员。
三、预约程序
1、预约登记:预约信访人应当在接待人员指导下,真实、准确填写《预约登记审批表》;如有多名信访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2、审批与回复:预约点的控告申诉部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应当对《预约登记审批表》和预约信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情况属实,且有视频接访必要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逐级报请受预约的上级院。
受预约的上级院控告申诉部门接到预约申请后,经审查,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在二日内将视频接访安排回复预约点。预约点工作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视频接访安排通知预约信访人。
4、受预约的上级院和预约点的控告申诉部门,在视频接访当日提前开启视频接访设备并调试,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如视频接访设备出现故障,无法进行视频接访的,应当立即通知预约信访人,变更日期另行商定。
人民检察院因故需延期视频接访的,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预约信访人;预约信访人因故不能如约参加的,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告知预约院,预约院立即告知受预约的上级院。
举报须知
(备注说明:因监察委成立,刑诉法还没有修改,检察机关举报管辖范围还不明确,暂时不能拟定)
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