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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时间:2020-11-24 点击量: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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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5 )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原案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证明原案强制措施、证明原案处理情况、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等)。

4、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请不要重复申请。

主办单位: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 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美兴镇江西路4号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37-2782219
传真:0837-2784265 邮编:624200 备案号:蜀ICP备14018132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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