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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起拒不执行裁定案
时间:2023-12-13 点击量: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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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12月5日陆续立案受理李某某、毛某某、杨某某等十一人申请执行任某某给付劳务工资五案和赵某某申请执行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60246元,执行费436元,期间给付12000元,尚有48682元未履行。

经查,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发出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22年至2023年一年微信转账达46万余元,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故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在法院对其进行拘传、拘留后仍故意逃避执行。

小金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履行义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件是小金县近几年来第一起拒不执行案件,此案件的成功办理,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还怀抱着观望和拖延的态度,故意隐瞒收入,逃避执行的“老赖”起到警示作用,将会推动类似案件的后续执行,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提醒

“老赖”有钱不还,民事责任将成为刑事犯罪。诚实信用是公民良好道德的体现,负有债务就要偿还债务。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债务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便成为债务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蔑视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7 月22 日)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主办单位: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 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美兴镇江西路4号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37-2782219
传真:0837-2784265 邮编:624200 备案号:蜀ICP备14018132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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