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信访人应当向工作人员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除上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应存放在寄存柜内,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候访区域等待接访。
三、集体信访的,应推选不超过五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四、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
(四)在检察服务大厅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检察服务大厅;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陷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未经允许,信访人不得录音、录像、拍照,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办公室。
七、信访人不得向工作人员送礼和行贿。
八、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后,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九、信访人对工作人员有意见,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十、信访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